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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表日期:2020-02-25 08-11-5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已正式施行,为确保我省司法网拍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网拍成交率,现结合我省司法网拍工作实际,就正确适用网拍规定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轮司法网拍

网拍规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轮司法网拍,我省仍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的规定》(注:此规定附后)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1、第二轮司法网拍的启动。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解读:

关联法条

《拍卖、变卖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有两点:

第一,二次拍卖流拍后,启动第二轮拍卖的最长期限为30日、60日、90日还是97日?

本条规定: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需要探讨的是:从第一轮第二次拍卖流拍之日到第二轮第一次司法拍卖,最长的时间间隔期限为多久?

对此,可以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此之“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就是指,自第一轮第二次拍卖流拍之日起30日内。

第二种解释认为,网络拍卖规定对于变卖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网络拍卖规定第37条第3款,应当适用《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8条第2款。结合《拍卖、变卖财产规定》和《网络拍卖规定》和本条规定,可知: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需要在流拍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有六十日的变卖期。在60日变卖期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的(即变卖不成),应当在变卖不成后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对此,可有两种理解:

其一、如果在二次拍卖流拍后第七日发出变卖公告,则从二次拍卖流拍到第二轮拍卖,最长不可超过7+60+30=97日。

其二、如果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当天即发出变卖公告,则从二次拍卖流拍到第二轮拍卖,最长期限为60+30=90日。

因此,根据此解释,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应当在最长97日或者9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第三种解释认为,为了提高拍卖效率,新的网络拍卖规定已经将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时间间隔,从之前的60日缩短为30日,且新的网络拍卖规定中,已经将公告期限计入了30日内。即,两次拍卖之间的时间间隔为自上次拍卖流拍之日起30日。

那么,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缩短处分期限的规范目的来看,自解释论上,拍卖流拍后到变卖的期限也应为二次拍卖流拍后30日内。

依照这种理解,则第二轮两次拍卖流拍后,也应在流拍后30日内变卖结束。30日内变卖不成后,应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拍卖。因此,从第一轮二次拍卖流拍到第二轮司法拍卖最长间隔期限为30+30=60日。

根据《拍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变卖期限为6060日内变卖不成后,应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则从第一轮二次拍卖流拍到第二轮司法拍卖,最长间隔期限为60+30=90日。

综上所述,以上解释都在合理的范围内,最长间隔期限中最短者为30日,为稳妥起见,应尽量在第一轮第二次拍卖流拍后30日内启动第二轮拍卖,以避免因时间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第二,二轮拍卖极具开创性思维。

从法释[2004]16号到法释〔201618号,司法拍卖经历了从传统现场拍卖到网络司法拍卖,从动产两次拍卖、不动产三次拍卖到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统一以两次拍卖为限的变化。

江苏高院的本条规定打破了我们对于司法拍卖的认识,极具开创性地规定了两轮拍卖,这在全国法院中尚述首次,可以说二轮拍卖极具创新性(当然照此思维逻辑,执行法院也可以启动三轮、四轮拍卖,直至拍出为止,实现拍品清零目标)。

之所以要启动二轮拍卖主要考虑的是,现在是网络司法拍卖新时代。新时代应有新思维。网络司法拍卖需要打破传统拍卖的思维定式,必须有网络司法拍卖的新思维,不能再受传统拍卖思维的约束。所以,在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两次拍卖的基础上,江苏高院又开创新地向前推进了一步:司法解释规定的两次拍卖流拍后,实行两轮、四次拍卖。

2、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为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解读:

关联法条《网拍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本条的两款规定最主要的区别是拍卖标的是否为车辆。

如果拍品为车辆,则司法拍卖的最低折扣为0.7X0.8(第一轮两次拍卖)X0.7X0.8(第二轮两次拍卖)=0.3136(本条规定第二款)

如果拍卖为非车辆,则司法拍卖的最低折扣为0.7X0.8(第一轮两次拍卖)X1.0X0.8(第二轮两次拍卖)=0.448(本条规定第一款)。

3、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以物抵债。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的价格按照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确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第二轮拍卖仍流拍时的以物抵债价格。最低抵债价格为:车辆为市价的0.3136倍,非车辆为市价的0.448倍,对此,可参见第二条解读。价格可谓是十分优惠,奉劝债权人果断抓住这次机会,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需要探讨的是,

第一,如果二轮拍卖流拍后仍然流拍的,是否可以再次变卖?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对二轮拍卖不持异议,从解释上来讲,既然是二轮拍卖,当然是指新的一轮完整拍卖,自然应包括变卖。

第二,以物抵债的时间范围为自二轮拍卖流拍后多久?本条也没有具体规定。从解释上来说,二轮流拍后会进入变卖程序,因此,债权人应在进入变卖程序之前选择是否接受义务抵债。

第一种解释为:依据《拍卖、变卖财产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则自流拍后进入变卖程序的时间范围为60日(流拍当日即开始公告)或者67日(流拍后第7日开始公告,60+7=67)。因此,二轮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时间范围为流拍后60日或者67日内且在进入变卖程序之前。

第二种解释为:为了提高拍卖效率,新的网络拍卖规定已经将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时间间隔,从之前的60日缩短为30日,且新的网络拍卖规定中,已经将公告期限计入了30日内。即,两次拍卖之间的时间间隔为自上次拍卖流拍之日起30日。

那么,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缩短处分期限的规范目的来看,自解释论上,拍卖流拍后到变卖的期限也应为二次拍卖流拍后30日内。

依照这种理解,则第二轮两次拍卖流拍后,也应在流拍后30日内变卖结束。因此,第二轮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应在30日内启动变卖程序,所以,以物抵债的时间范围应在二轮二次拍卖流拍后的30日内且在启动变卖程序之前。

综上所述,以上解释都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物抵债的最长时间中的最短者为30日。为稳妥起见,应尽量在第二轮第二次拍卖流拍后30日内且在启动变卖程序之前促成以物抵债,以避免因时间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在拍卖流拍后,执行法官应征求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的意见,如果不同意接受的,可以随即进入也可以在30日内进入变卖程序,因此,接受以物抵债的时间范围为最短为流拍当日,最长为流拍后30日内。具体多长时间,取决于执行法官决定进入变卖程序的时间,在进入变卖成之前,可以选择接受以物抵债。进入变卖程序后,在变卖程序中不可以要求以物抵债。但变卖不成后,还可以选择以物抵债。至于变卖不成后的以物抵债期限,根据网络拍卖规定中30日内的处分日期,原则上也应当限制在30日内。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

全省各级法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做选择,仍统一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网拍。

若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选择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拍卖,执行法院可委托在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

解读:最高法院确定了五个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为:1、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2、京东网,网址为www.jd.com;3、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为www.rmfysszc.gov.cn4、公拍网,网址为www.gpai.net5、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网址为www.caa123.org.cn

但江苏省院对于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情有独钟。毕竟就网络司法拍卖而言,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是最先开始探索使用的,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和技术改进,该平台知名度较高,网拍技术也更为成熟。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时,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三、关于清空、交付要求

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

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成交的动产、不动产等需要交付买受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负责交付买受人。

解读:拍卖不动产,应清空后拍卖,当然也可以在拍卖后再行清空。但一定要清空交付,因为这是执行法院的职责。不清空、不交付,属于执行法院没有尽到法定职责。

《网络拍卖规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清空房屋属于办理财产交付的应由之义,也属于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之所以要清空交付。主要理由为:

第一,执行是解决争议的,而不是制造纠纷的。如果法院不负责清空交房,买房人买房后通常是诉讼排除妨害,最后还是需要法院腾退交房,一次能做完或者解决的事,却要分几次来做,浪费审判/执行司法资源。

第二,如果法院不负责清空交房,往往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胡闹鬼买这个房子,利用黑社会手段来自己腾退房子,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第三,不负责清空交付,这类房子不可能卖出价钱,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而且如果这种模式可行,会助长执行腐败,比如可以拜托法院人员给拍卖人员打招呼,故意写明上述不疼退的情况,恐怕潜在的竞买人通常就不会再买了,没有竞价机制,这个价格必然不能上去,损害被执行人利益,为司法腐败创造了空间。

第四,司法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拍品,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是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司法拍卖如果不交付,违反了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对于买方来说,也没有实现交易的根本目的。而清空是交付的应有内容,否则交付就属于有瑕疵。

第五,会滋生私力救济,买房人利用自己手段强制清空,有害社会秩序。

综上,清空交付属于法院的职责,如果这个做不好,影响司法的形象。

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解读:《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依据本规定,税费负担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无规定有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裁量确定负担主体。

实践中,存在着拍卖公众中确定一律由买受人负担的现象,这不太符合本条规定,也容易造成对买受人的不公,特别是不清楚税费具体数额时,如果产生了超乎预料的税费,则属于明显对买受人不公平。

因此,本规定明确:法律有明确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不得由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下简称网拍平台)已正式上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网拍平台成功发布拍品后,所有信息不得更改,故请全省各级法院在发布拍品信息前务必仔细、谨慎填写、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无误后再行发布。

拍品信息发布后发现发布的信息确实有错误的,应及时将拍品从网拍平台上撤回,修改、完善、确认无误后再重新发布。

解读:关联法条《网络拍卖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因此,在网拍平台发布拍品信息要准确,防止因信息录入错误,致使买受人产生误解,引发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等争议,避免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引起的国家赔偿等问题。

六、其他

网拍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我省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解读:“我省原有规定”主要是指〔2016〕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原文附后)。主要包括:当事人议价、法院询价和评估兜底以及评估费的收取基准以拍卖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中较低者为准等规定。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

(2016年7月4日 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4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司法评估、网拍工作,提高司法网拍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保留价确定

1、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网拍的,拍卖保留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按下列方式予以确定:

(1)拍卖标的物在物价、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有市场价格统计标准的,向相关部门询价;

(2)同类标的物已经上市交易的,可以参考其前三个月的售价、社会拍卖机构拍卖成交价等,适当考虑标的折旧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

3、执行法院自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执行法院自自主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4、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且执行法院无法自主确定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委托商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二、评估费收取

5、在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高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在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低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以物抵债裁定冲抵的债权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拍卖标的物未拍卖、变卖成交,当事人也不愿以物抵债的,不收取评估费。具体收费比例依照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确定。

三、司法网拍流程

6、司法网拍程序启动后,动产拍卖7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15日前,对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进行一次性公告,自上一次拍卖流拍之日起5日内启动第二次、第三次拍卖。

7、拍卖标的物流拍后,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在前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 低百分之二十。

8、经过司法网拍三拍流拍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三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

经过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第二轮司法网拍依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该动产的查封、扣押。

四、附则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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