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网站
热线电话;
020-85167332
工作时间:
AM:8:00~PM:6:00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法速递 » 民商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联系我们

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

网  址:www.guxinls.com

肖小姐:18929523743

座机:020-85167332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之二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009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发表日期:2021-10-27 01-14-08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联系我们
  • 联系人:请填写您的真实姓名
  • 联系电话:请填写您的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意向描述:
相关文章
关键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商事法律,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

网  址:www.guxinls.com

肖小姐:18929523743

座机:020-85167332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之二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009室

Copyright @ 2019  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  电  话:020-85167332  粤ICP备19063785号传  真:020-87085683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之二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009室   邮  箱:gx180123@163.com  电脑版 |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