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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香港居民生前借出的借款,能否由继承人向内地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回欠款?
发表日期:2023-07-17 03-23-31
洪女士与丈夫李先生都是香港居民,2019年李先生因病离世。洪女士发现丈夫生前曾借20万元给广州的陈女士,遂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女士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等。
洪女士提交了丈夫的香港生死登记簿及遗嘱登记证据,以证明遗嘱是经香港律师见证,且香港高等法院认证登记,洪女士是其丈夫唯一的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继承人。此外,她还提交了20万元人民币和5600元港币借款借条的照片,以及丈夫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案件承办法官陈梦芷介绍,按照内地法律规定,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若不止一人,订立遗嘱时应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内地居民以本案相同的情况提起诉讼,法院对于起诉主体的审查会更严谨。而本案依照查明的香港法律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洪女士作为遗嘱的唯一继承人,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及聊天记录明确记载了原告丈夫与被告之间的借款过程和利息计算方式,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交易。根据香港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其丈夫遗嘱的唯一继承人,依法享有债权追偿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港币560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本案例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供学习,不作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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